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医方脑膜瘤手术时止血不彻

杨某因“左侧肢体无力半年,加重2月余”于年5月22日至5月28日期间在x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6天,期间于5月22日全麻下行左侧脑室腹腔分流术,其出院主要诊断为梗阻性脑积水,其他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小脑幕右)、脑膜瘤?2型糖尿病。

杨某因“左侧肢体无力8月,加重5月余,VP分流术后2月余”于年8月13日至10月9日期间在x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57天。期间,杨某于8月15日在全麻下行右KAWASE入路脑膜瘤切除术,于8月16日行右CPA原切口开颅脑内血肿清除术。

其出院主要诊断为血管瘤型脑膜瘤(小脑幕右),其他诊断为中脑梗塞、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杨某于年10月9日至11月13日、11月15日至12月21日在xx医院住院康复,其住院诊断为脑瘤术后恢复期、脑内血肿清除术后、脑室腹腔分流术后、痴呆、神经麻痹等。医院门(急)诊就诊。

8月13日,原告至被告神经外科住院治疗,8月15日行脑膜瘤切除术,术后数小时后,原告出现颅内出血,于当晚进行了二次手术,手术后原告出现严重残疾。

被告通过伪造、编造病历,藏匿重要病情变化,因疏忽大意、诊疗缺漏、术前准备不充分、必要处理未进行,造成原告术后出现重大残疾。被告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违反十八项核心制度中的多项核心制度,并且违反告知义务,不签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操作违反诊疗规范。

1、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是根据患者病情逐步采取治疗措施,患者病情进展过程与肿瘤本身生长活跃的性质直接相关,被告为患者提供的可选择的治疗方案合理、规范。

被告根据患者的病情和专业知识,与患者及其家属充分沟通,告知了治疗方案和治疗风险,由患者本人及家属自行作出选择,被告根据患者病情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的诊疗行为,均经过充分的知情同意。

2、被告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情况,观察病情严密细致,病历记录完善,患者目前状态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与诊疗行为无关,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责任,根据鉴定意见认定的轻微责任,被告应承担不超过5%的责任,且根据原告的身体情况,应先支持5年的费用,5年以后再发生可以另行主张。

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认为:1.该鉴定意见书充分肯定了其诊疗行为;2.该鉴定意见书明确了杨某所患疾病的复杂性和手术难度;

3、该鉴定意见书并未指出其对杨某的诊疗行为发生了什么过错,仅以杨某在“术后2小时即已经出现脑疝,考虑脑出血时间更早,不能除外手术操作的相关性”,毫无理由地猜测推论其手术操作可能发生问题,并与杨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完全违背了科学鉴定的基本原则;

4、本案事实是肿瘤本身供血运很丰富,本例患者术后血肿的位置并非肿瘤床,考虑可能是肿瘤切除后周边静脉灌注压突破所致,灌注压突破发生是高血运肿瘤术中及术后较常见的情况。

患者杨某,女,年8月29日出生,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属一级伤残,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属二级伤残。x医院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x医院的诊疗过错属轻微原因;

患者术后不足两小时发生脑疝,说明术后即发生脑出血,可能与手术止血不彻底有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判决,x大学附属x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杨某.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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