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经典案例术前检查不完善手术不彻底

湖南白癜风医院 http://www.znlvye.com/

年3月29日,患者孟某就诊于bt医院,行头颅CT及MRT检查示右顶上矢状窦旁占位,脑膜瘤伴瘤周水肿可能性大。年4月27日,医方行右额开颅窦旁脑膜瘤切除术,全切病变大小2*2*2.5cm大小,术后病理为纤维型脑膜瘤(WHOI级)。

年5月2日,颅脑MR检查提示:右侧上颌窦内可见片状长T1长T2信号。年5月4日出院,出院带抗癫痫药物持续服用。年7月28日(出院后3个月),医院复查头颅MRI检查提示原手术区1*1*1.5cm大小占位。年10月、年10月、年8医院复查颅脑MR,占位无变化。

患者颅脑占位非脑膜瘤复发,现须长期服用抗癫痫药物治疗控制癫痫,不能停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

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造成原告损害。在鉴定过程中也陈述了意见,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也能证明我们没有过错。质询也说明了鉴定意见不正确的地方。

年8月指南已经更新,当时指南用了一年多完成更新。医院有过错的行为,经过质询,可以得出,鉴定意见作出的判断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科学原则,是不公正的。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目前损害后果到底是什么,这一点我们在鉴定人出庭的时候,鉴定人说只有癫痫,没有别的,但是原告的主张都是癫痫以外的,请法庭考虑。鉴定意见认为原告伤残等级为六级,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应该降低。

原告主张的三期赔偿,我们不认可,原告不需要护理。原告的三期要求,按照鉴定依据的文件国标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鉴定结果24个月太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一级伤残%比例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我们对原告诊疗没有过错,医疗和术后癫痫没有因果关系,鉴定人虽然认为责任比例降低,我们应该是轻微责任,司法部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轻微责任时5%-15%,北京市的表述轻微责任理论数是10%,幅度是1%-20%。

1、原告孟某,女,年12月28日出生,癫痫的伤残等级属六级。

2、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未进行脑血管造影检查了解肿瘤血供情况,术前评估不充分,检查措施不完善;手术不彻底导致肿瘤残留的可能性大;未及时对于术后异常影像学表现进行进一步检查治疗,存在不足。

3、癫痫是本手术的常见并发症;即使医方完全切除不存在肿瘤残留,也是有发生癫痫的可能的,在术前已经进行过风险告知,因此并不能确定癫痫是由于目前的异常占位表现导致的还是原发疾病引起的。

4、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1、年3月29日患者到医方就诊,年4月21日入住医方,医方依据患者的症状体征结合辅助检查结果考虑脑膜瘤的可能,拟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

2、医方为患者实施手术前完善了头颅CT和MRI检查,了解了肿瘤大小、位置,未见脑血管造影的检查,该检查可以决定手术中是否可以结扎,也为手术前栓塞提供了条件。因此术前进行脑血管造影还是有必要的,医方未进行脑血管造影检查了解肿瘤血供情况,术前评估不充分,检查措施不完善。

3、术中见肿瘤侵犯了矢状窦,肿瘤与脑组织明显粘连,患者术后3个月复查颅内MRI提示术区见1.0*1.5*1.1cm左右的占位,后连续多次复查病变变化不大,如果是肿物复发又生长速度快的话,后续几次的复查不会没有变化,并且在医方术后复查也有术区的异常信号影,当时考虑是渗出没有重视。因此考虑医方手术不彻底导致肿瘤残留的可能性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判决,s大学附属bt医院担责30%,赔偿.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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