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老董给大家讲的是一个关于隐瞒病史拒赔的案例,按理说隐瞒病史拒赔是正常的,为什么最终可以顺利获赔呢?一起来看看事情的原委。
案例详情
年2月,医院进行了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表示其血压和血糖都偏高。年1月,张某的亲戚用他的社保卡买了2盒治疗高血压的药。年3月,张某投保了一份两全型重疾险,保额20万。在投保填写健康告知的时候,张某看到上面问及一系列是否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病史情况的栏目时,全部填写为否,也即不表示自己患有此类病情。年12月,张某突发糖尿病,在住院治疗期间又被检查出患有脑膜瘤重大疾病。年2月,张某决定治疗脑膜瘤,于是在3月份便做了脑膜瘤切除手术。手术过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但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为由拒绝理赔。
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是指自己已经确定的病例情况,而不是因为一次体检不合格,就可以证明张某患有相关疾病。同时张某也明确表示,其社保卡买药记录都是其亲戚购买所致,而且高血压、糖尿病和脑膜瘤并不存在直接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周某22万元保险金。
针对这个案例,老董要给朋友提个醒,社保卡不要随便外借,这在买保险时是一个大忌。
案例分析
理赔很多时候会在如实告知上出现纠纷,比如买重疾险之前,保险公司都会有一个健康告知,要求投保人如实报告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到时候理赔时被保险公司发现,就会产生纠纷。
关于投保如实告知有这么几个条款:
1、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
2、保险公司在了解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后,有权在30日内解除合同,过期不得解除。
3、合同成立2年内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合同退保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条条款被称作“不可抗辩条款”,之所以规定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还得赔偿,是因为认为通常情形下,投保人难以预料2年之后保险事故必然发生,与保险合同保障不可预料的风险相符,因此不认为是骗保。
买保险是门学问,防止拒赔是关键!不然到最后只能白白浪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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